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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王建军律师在《中国律师》发文,并被中国律师网官网刊登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2-1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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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王建军律师,在《中国律师》2013第9期发表了文章《从一起仲裁案件看中国律师的作用》,并被中国律师网官网刊登在“律师实务”栏目中。该文发表后,被多家相关法律类网站、博客、贴吧等网络媒体转载。原文如下:
从一起仲裁案件看律师的作用
2012年9月,笔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的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终案于审结。此案标的大,仲裁时间长,涉及鉴定人员的回避、代理人的更换、重新鉴定等诸多问题,也涉及律师能否在自己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以代理人身份参加仲裁活动问题。总的来说,此案有许多可以探讨总结的地方,在此提出,以商榷于同行。一、案情简介
某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26日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上述仲裁条款项下的仲裁争议案。被申请人向该会提交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反请求予以受理。
2010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本案讼争的标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申请人同意,仲裁庭予以准许,双方共同选定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仲裁委员会收到鉴定报告后,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回避山西某司法鉴定所重新委托权威鉴定机构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庭在审阅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反请求书、证据材料后,于2011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被申请人要求仲裁庭先解决鉴定人回避问题,仲裁庭合议后认为应继续审理,待鉴定意见出示并听取双方质证意见后再作决定。被申请人一般授权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特别授权代理人(系该会仲裁员)表示继续参加庭审,本案继续审理。在申请人举出鉴定意见并当庭观看被申请人出示的视听资料及听取质证意见后,仲裁庭决定准许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此后,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不成一致,仲裁庭依法指定另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后复庭审理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如不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涉及的问题
(一)律师能否在自己担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担任案件代理人
对此问题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把此行为界定为违反律师法第47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该代理行为虽然不违法但是违规,司法部作为律师工作主管机关出台的规章完全可以作为律师代理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如果裁决后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对本方当事人的利益将是严重的损害。所以笔者认为,作为负责任的律师应避免此种代理,以免影响委托人利益和自己的形象。若确实难以取舍,可以采取更换代理人的变通做法。
(二)关于代理人中途退庭问题
该案审理期间,因被申请人对鉴定人员和鉴定意见有异议,庭前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重新鉴定,并提供了鉴定人和对方当事人私自会见的相关证据,要求仲裁庭先解决鉴定人回避和重新鉴定问题再开庭审理。因庭审时间已经提前通知,仲裁庭坚持开庭待对方发表质证意见后再作决定,该代理人当庭仍坚持己见。仲裁庭休庭合议并商双方代理律师同意后复庭释明理由,决定继续审理。不料该代理人竟当场退庭并让担任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律师也退庭,遭拒后案件继续审理。审理中经过举证质证,仲裁庭认定鉴定人和申请人方代理人违反规定私自会见,被申请人方有理由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故当庭决定准许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的申请。
掩卷沉思,此事如果被申请人方特别授权代理人也跟着退庭,后果难以预料。仲裁庭已经做好其退庭后缺席审理并按鉴定意见缺席裁决的准备。如果这样,即使鉴定意见有问题,也得不到补救,因为是其自己放弃了权利。笔者认为,该代理人的做法是真正从当事人利益出发的明智之举。如若不然,才有损当事人利益。故笔者在此提醒同行,当依法执业、真正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己任,不要为了呈一时之勇而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关于鉴定申请
本案是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申请人以自己的结算结果为依据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以自己的结算结果为依据答辩并提起反请求。因未达成一致,双方对对方的结算结果互不认可。在此情况下,本应由申请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但仲裁一开始,被申请人即申请鉴定,仲裁庭合议后予以准许。如果被申请人不申请鉴定,申请人就可能提出申请。即使申请人不申请,那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完全有可能释明后让申请人申请或者合议后依职权决定委托鉴定。对代理人来讲,这不仅是诉讼技巧问题,更牵扯到鉴定费的预交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
(四)关于申请调查问题
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第二项为要求赔偿停工损失。但对于停工期间、停工原因未举证。对于停工造成的损失未申请司法鉴定。辩论过程中,申请人代理人提出因为被申请人因停工问题已得到总承包单位的赔偿,所以也应该给其赔偿。仲裁庭当即询问被申请人有无此事,被申请人对此予以否认。笔者认为,对自己主张举证是法定义务。申请人既然主张损失,就应当对损失的数额及形成的原因举证。当自己无力取得证据时,可以申请仲裁庭依法调取。类似停工时间、停工原因完全可以调取或者申请调取监理日志加以证明。类似总承包单位是否已经给被申请人补偿,完全可以申请仲裁庭到总承包单位调查取证。如果属实,则损失问题必然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具有专门知识,应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然包括申请有关部门取证。故作为代理人应注重申请取证权的运用,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
此案因为申请人举证不力,既没有申请对损失额进行鉴定,又没有申请仲裁庭调查取证,因证据不足导致损失问题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这对每位代理人均有警示意义。
(五)关于请求的变更
放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第二次鉴定结论对损失额进行了鉴定,结果为200余万元,而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只有120万元。申请人在此情况下却未变更仲裁请求,这就导致出现了鉴定结论多而仲裁请求少的局面。虽然本案最终因证据不足损失问题没有得到支持,但如果不是证据问题,则有可能出现因请求只有120万元而导致仲裁结果只能支持120万元的问题。因为裁决不能超出请求范围而损害当事人权益。
(六)关于私自会见问题
本案之所以会出现重新鉴定,就是因为鉴定人员到申请人员工居住的宾馆房间谈工作并且吃饭被全程录像。被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鉴定人员回避并重新鉴定。最终,仲裁庭合议认为,鉴定人违反规定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对其结论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应予准许。此事给广大律师敲响了警钟,以后应严格依法、依规执业,不要私自会见法官、仲裁员、鉴定人员等,以免给对方留下口实影响当事人权益。
三、关于本案几点体会
(一)绝对不能违反规定私自会见
律师不能违反规定私自会见法官、仲裁员。同理,仲裁员也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免授人以柄,留有口实。此事虽然发生在鉴定人员和当事人之间,但足以警醒仲裁员、律师严格依法办案,严于律己,谨慎行事。
(二)作为代理人应充分准备,严肃认真
认真比专业更重要。不论什么案件,一旦接受委托形成代理关系,就一定要认真负责、尽职尽责。本案损失部分如果及时调取监理日志,完全可以证明停工时间段及其原因;调取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是否已经补偿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使仲裁庭支持己方的主张;退一步讲,即使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也可根据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庭依法调取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灵活多变适时调整
申请鉴定是对自己举证责任的有效补充。本案被申请人虽然已经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作为申请人可以不再对此问题申请。但对自己提出的损失问题并不属于造价范围,笔者认为申请人起码应对此问题申请鉴定。在自己没有申请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对损失问题作出结论,且数额已经超出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作为代理人应及时提醒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以避免损失多、请求少而致使仲裁庭因不能超出请求裁决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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