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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行贿案案情简介和辩护词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2-0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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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王建军律师撰写的辩护词已入选山西省律师业务指导丛书——山西律师优秀辩护词、代理词选编)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生。任重庆某某木业公司、某某林业公司负责人。
2011年,为感谢林业局某处长对其任职的两公司在获得国家贷款贴息方面的帮助,嫌疑人分四次给某处长102万元;2013年3月份,为了办理本公司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权过户手续和该公司收购的木材在经过周边县区时林业执法检查方面给予方便,送给某林业局长4万元。
2013年5月初,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在侦破林业局某处长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嫌疑人行贿线索,随即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本律师受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黄 某 某 行 贿 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检察官:
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行贿一案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会见本人,使我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和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总的来说,辩护人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关于102万元
(一)黄某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起诉意见书认定黄某某构成行贿罪的前提是黄某某分管的重庆某某木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林业有限公司不完全符合贷款贴息补贴条件。辩护人认为,这两个企业是否符合贴息条件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的实施细则来判断。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农(2009)291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规定: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重庆市财政局、林业局《重庆市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可申请享受财政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林业龙头企业须出具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且在认定有效时限内。(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重庆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是林业龙头企业。这一事实有相关文件即《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命名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通知》证明;五卷第五页刘某某证明大约 2013年春节前,市林业局产业处在石柱县召开周边区县的协调会,主要是协调石柱县的周边区县为山西某集团公司解决生产原料(木材)问题。试想,如果不是龙头企业市林业局会有如此大的支持力度吗?加之,该企业有6500万元贷款,符合贴息条件;
再看某某林业有限公司系林板一体化的配套企业、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建设速丰工业原料林,给重庆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工业原料。该企业拥有林地20余万亩,为了发展贷款近两亿元,符合贴息条件。
在此,辩护人想特别指出的是,重庆市的实施细则把《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细化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及抚育的工业原料林。这一变化就不再强求必须自己营造而是变为营造或者管理、抚育即可。我们不能机械的认为只有自己造林才符合贴息条件而从农户流转的林地就不符合贴息条件。
退一步讲,即使嫌疑人分管的两个企业不完全符合贷款贴息条件,也不能视为嫌疑人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该项目经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国家林业局审批,层层把关然后批准,难道都错了不成?国家林业局、重庆林业局作为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我们应该对其理解把握文件精神的能力有基本的信任。
(二)102万元系被勒索而送,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如前所述,虽然嫌疑人分管的两个企业获得了财政贴息,但这是国家对林业企业的政策性扶持,没有不当之处。更主要的是从案卷材料来看,嫌疑人是被勒索后给予某处长财物,也就是说该处长系索贿。这一事实嫌疑人在供述中谈得很清楚,每次都是该处长先打电话索要然后嫌疑人才送钱。如果说前几次不是很清楚的话,那么第五次50万元就再明确不过了。该处长说今年考虑多给点钱,索贿情节显而易见。
二、关于4万元问题
办理林权过户是林业部门的法定职责。现在案卷中没有丰都县政府不允许外县企业在丰都流转林地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使有此规定也属无效。这种做法明显属于设立市场壁垒、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正当性可言;至于嫌疑人要求收购的木材在经过周边县区时在执法检查时给予便利实属企业的无奈之举,且该要求是政府应该做的、企业有此要求也属合法合理,不存在违法或者不正当问题。
基于上述是事实和理由,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嫌疑人黄某某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是事实,但送给某处长的钱是被勒索后不得已而为之;其分管的两个企业虽然获得了国家财政贴息但不是不正当利益;给刘某某送钱也是为了合法目的且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故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行贿罪。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2009年8月,嫌疑人黄某某代表山西某集团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林板一体化投资协议书。该项目作为重庆林业系统最大的投资项目,是当地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依据该协议,组建重庆某某林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林板一体化工程。后经整合,该两个公司隶属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均属山西某集团公司。重庆某某林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环保效益显著、每年可为当地农民增加工资收入5000余万元、带动当地千余户农户就业,每户年均增加收入两万余元(卷三14页、24页)。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现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拟将包括重庆某某木业公司在内的子公司整体打包在香港上市,如果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势必影响上市全局。
黄某某作为该项目的发起人、具体实施者对于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乃至成败起关键作用。恳请检察机关本着既打击犯罪又服务经济建设,并考虑前两点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建军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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