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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围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2-14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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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作为三晋大地知名律所,山西晋华律师事务将严格依法、依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践行我所“业务水平精湛,职业道德高尚”服务理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援助范围如下: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援助;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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